兩岸婚姻將不只異性婚姻;陸委會擬修法承認兩岸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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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很早以前,不論是透過各類型大陸新娘仲介到大陸相親結婚,或是自行認識對象而結婚,兩岸婚姻都是以異性之間為主。

台灣已於2019年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兩岸同性伴侶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限制,仍無法成立婚姻關係。對此,陸委會日前預告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以保障兩岸同性婚姻,並減少對兩岸同性婚姻與跨國同性婚姻的差別對待。

兩岸婚姻將不只異性婚姻;陸委會擬修法承認兩岸同婚!

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民事章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符合現行跨境民事事件選法規則潮流,強化性別平權與兒童權利保護,並增加社會新型態商務交易法律關係的選法規定(如智慧財產權、商品製造人等特殊侵權責任)。

同時考量兩岸關係特殊性,保留兩岸條例另有規定優先適用之原則,例如涉陸繼承事件仍有兩岸條例第66條至第68條之適用,以維護國人權益及台灣社會整體利益。

陸委會提到,鑒於兩岸條例第41條至第62條民事章之選法規定,於81年立法時係參考涉民法之規定,逐一在兩岸條例明定對應條文。然涉民法已於99年大幅修正,造成涉外及涉陸的民事事件選法差異日趨擴大,已影響司法審判實務適用法律困擾,更影響國人處理民事私法關係的複雜性。

鑒於司法院再度於今年1月提出涉民法第46條、第63條修正草案,且兩岸條例民事章選法規定迄今已近30年未全面檢討修正,本會爰啟動本次修法工作,全面檢視兩岸條例相關選法規則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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